定期定额征出自哪里-定额征收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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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制度的渊源与法律根基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双定”征收,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的诞生与发展,深深植根于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税收管理实践需求,是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在基层征管领域相互协调与平衡的体现。要追溯其确切出处,不能简单归结于某一部单一的法律文件,而应将其视为一个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层构建和实践演化而成的制度集合。
从根本法源上看,其最上位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些情形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授权。
于此同时呢,该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核定也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拓宽了核定征收的适用边界。
在此法律授权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例如,细则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以及其他合理方法等多种核定方式。这为定期定额征收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真正使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制度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专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并不断完善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详细规定了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核定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环节)、定额调整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文件明确“定期”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的税款缴纳周期,一般为季度或月度;“定额”则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典型调查、行业评议等方法核定的销售(营业)额和应纳税额。这一整套操作规范,使得定期定额征收从法律原则落地为具体的征管工具。
除了这些之外呢,该制度也与我国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整体管理政策相衔接。在特定历史时期,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简化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个体工商户的账簿设置要求给予了灵活性,这客观上为核定征收提供了空间。
也是因为这些,定期定额征收制度的“出处”,是一个从《税收征管法》的原则授权,到实施细则的方法指引,再到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管理办法的操作规范,并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相呼应的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易搜职考网的税务实务课程指出,准确把握这一制度的法律渊源层级,是理解其合法性、适用边界及在以后改革方向的基础。
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对象与核心特征
定期定额征收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它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鲜明的制度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其区别于查账征收等其他方式的独特标识。
一、主要适用对象
- 经批准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这是定期定额征收最典型、最主要的适用群体。许多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交易频繁且以现金为主,要求其建立规范账簿成本过高,因此法律允许其经批准后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包括部分小型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其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无法准确反映经营成果时,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税额。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发生纳税义务的临时经营者:对于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的个人或单位,税务机关通常采用核定(包括定期定额)方式现场或事后征收税款。
- 特定行业或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人:例如,某些地区的集贸市场内摊贩、早夜市经营者、流动性较强的建筑安装业户等,因其经营特点,也常被纳入定期定额管理范畴。
二、核心制度特征
- 预先核定:税务机关在一个纳税期(如一个季度)开始前,根据纳税人申报、行业典型调查、实地核查等信息,预先核定其在该期内的经营额和所得税额。定额一经核定,在核定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
- 固定税额:在核定期内,无论纳税人实际经营额是否达到或超过核定定额,均按核定的固定税额缴纳税款(除非实际额超过核定额一定幅度,需单独申报)。这为纳税人提供了稳定的税收预期。
- 简化申报:纳税人通常只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核定的税额进行简易申报并缴纳税款,无需进行复杂的计税和财务报表编制,大大减轻了遵从负担。
- 注重程序公正:现代定期定额管理强调程序公开、公平。核定过程往往包含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公示听证(必要时)、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环节,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减少核定随意性。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应对实务案例时,特别强调纳税人对于核定定额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调整的权利。
- 管理效率导向: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保障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实现对海量小微税源的有效“覆盖式”管理。
定期定额征收的操作流程与核定方法
定期定额征收的具体实施,遵循一套相对标准化但又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的操作流程,其核定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税负公平。
一、基本操作流程
- 自行申报:纳税人(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其预计经营期内可能达到的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
- 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会通过实地调查、采集第三方信息、进行行业典型调查(选取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代表性业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等方式,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并收集核定定额所需的数据。
- 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选用下文所述的某种或某几种核定方法,初步计算核定纳税人的月(季)经营额和应纳税额。核定过程会考虑地理位置、经营面积、从业人数、设备数量、行业毛利水平等多种因素。
- 公示与核准:初步定额确定后,税务机关会将核定结果在办税服务厅、网络平台或社区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需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下达定额通知书:经核准的定额,税务机关以《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纳税人,作为其在该核定期内申报纳税的依据。
- 申报缴纳:纳税人在核定期内,按期(通常按月或按季)持通知书办理简化的纳税申报,并缴纳核定的税款。若实际经营额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一定比例(如30%),则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重新核定。
二、主要核定方法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即“行业类比法”。这是最常用的方法,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动态的行业分类和税负参数数据库。
-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即“成本费用推算法”。适用于能相对准确掌握其成本费用支出,但收入难以查实的纳税人。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即“能耗推算法”。适用于生产流程稳定,投入产出比有一定规律的行业,如小型加工厂。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允许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诸如按照设备产能、经营面积、雇佣人数等“单位因素法”进行综合测算。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综合利用电力、用水、网络平台交易数据等第三方信息进行精准核定,已成为提升定期定额科学性的重要发展方向。易搜职考网的教研团队提醒,掌握这些核定方法的原理与适用场景,对于财税人员评估自身税负合理性或应对税务核查至关重要。
定期定额征收的积极意义与现实挑战
定期定额征收制度在我国税收发展历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客观审视。
一、制度的积极意义
- 保障税收收入稳定:通过对大量零星分散、难以实施精细化管理税源的“定额”征收,确保了国家税款及时、稳定入库,特别是在直接税体系尚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意义重大。
- 大幅降低征纳成本:极大简化了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纳税人的申报核算负担,使有限的征管资源能够集中于大中型企业等重点税源,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 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在创业初期或经营规模较小时,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简单透明的税收环境,减少了因财务不健全带来的税收不确定性和遵从风险,有利于其生存与发展。
- 适应特定经济形态:很好地适应了我国城乡大量存在的流动性强、交易频繁、以现金结算为主的经营模式,实现了税收管理的“广覆盖”。
二、面临的现实挑战与争议
- 税负公平性问题:核定定额的准确性高度依赖税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以及行业参数的科学性。不同地区、不同管理员之间核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同样规模、不同税负”的现象,引发公平性质疑。定额长期不变也可能与实际经营情况脱节。
- 税收流失风险:对于实际经营额远高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若其不主动申报调整,则会导致税款流失。反之,对于经营困难的纳税人,定额可能成为其负担。
- 纳税人权利保障:核定过程虽强调程序,但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仍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其对核定依据、计算过程的知情深度,以及对核定结果的异议和救济渠道的有效性,仍需不断加强。
- 与现代化税收治理的衔接:随着金税工程推进、电子支付普及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经营信息的能力空前增强。传统的、相对粗放的定期定额模式,如何向更精准、更动态的“核定征收”乃至鼓励健全账务的“查账征收”过渡,是一个重要课题。
除了这些以外呢,该制度主要围绕流转税和所得税设计,在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下,对下游企业取得进项抵扣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易搜职考网在相关课程中分析认为,定期定额征收是我国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其历史贡献应予肯定。在以后的改革方向应是在坚持税收法定和公平效率的原则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核定的精准性和动态性,严格规范核定程序,畅通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最终构建起一个分类分级、精准高效、公平透明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总的来说呢

,定期定额征收制度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与实践智慧结合的产物,它发端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授权,成形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范,并广泛应用于个体工商户及特定小型纳税人的管理之中。该制度以简化程序、稳定预期、提高效率为核心价值,在历史上对保障财政收入、促进小微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其在税负公平、精准征收等方面也面临新的挑战。在以后,这一制度必将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优化完善,在提升核定科学性、保障纳税人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对于广大财税从业者和备考人员来说呢,通过像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平台,持续跟踪学习该制度的法律依据、操作实务及改革动态,是提升专业胜任能力、适应税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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